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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3、突出施工项目经理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规定,项目经理必须对施工质量负全责,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等。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管控的核心和关键。施工企业要选好配好项目经理,并监督考核他们履行好职责。2015年起,我委实施项目经理“千人培训”计划,强化项目经理职业道德和能力素质,全面落实他们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为业主代表,对保证工程质量也负有重要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的,要严格进行追究。


4、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始终坚持将“五个最严”(最严的准入、最严的执法、最严的监管、最严的处罚、最严的问责)落到实处,形成持续有力的高压态势,确保五个主要责任人在岗履职。要通过正在组织的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加强对其动态监管。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的,都要依法追究五个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诚信责任、执业责任和刑事责任。诚信责任,就是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曝光,记入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执业责任,就是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项目负责人有行政职务的,还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以上五个主要责任人,不管责任人是否离开原单位,还是已经退休,都要依法追究其质量责任。在追究这五个主要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并不免除其他执业人员、企业法人等相关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


(二)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1、准确认定违法行为。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新修订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细化建筑施工转包、挂靠、违法发包、违法分包等4种违法行为的认定规则和对应的处罚标准,做到全市标准统一。2014年11月起,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建筑业管理机构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2、认真实施检查。根据住建部要求,今年10月底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对照管理办法,查找、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完成自查自纠,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项目受监的建设管理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2014年11月到2016年6月,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每4个月组织一次对在建房屋和市政工程的全面排查,全面排查要重点关注保障房项目、旧城改造项目、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2015年起,我委牵头每6个月组织一次承发包行为的重点巡查,重点巡查主要针对以下情况:一是群众有投诉举报的,要列为检查重点;二是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对其承建的本市其他项目进行检查;三是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要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防止新的问题出现。同时,我委每半年对本市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工作的督查,并加强对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严惩重罚违法行为。强化参建各方遵守建设程序和承发包行为的法律责任,重点整治无证施工、未审图施工、转包、挂靠、违法发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凡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限制招投标、暂停或停止执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严厉处罚,使其不敢违法。对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并在今年10月底前整改到位的,不予追究责任。对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在全面排查和重点巡查中发现问题的,且限期内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电视电话会议后新开工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4、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一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我委在“12319”城建热线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委门户网站上开设投诉信箱,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也应设立相应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公众投诉举报。二是曝光违法行为。对被查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一律在本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进行曝光和公示,发挥媒体和舆论的监督作用,震慑违法行为。三是纳入诚信体系。将处罚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在施工招投标环节,对不良记录进行信用打分,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四是发挥行业企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作用,倡导企业加强自律,特别是大型施工企业在治理行动中,要严格自律、模范带头,自觉抵制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传递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