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性识别标识的信息比对;应当严格检查试样是否符合产品备案、表面标志等有关规定。唯一性识别标识受损以致无法扫描识别的、张贴或嵌入不规范的、比对信息不一致的、录入的试样信息有错漏的,检测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检测试样。试样因唯一性识别标识受损、张贴或嵌入不规范造成试样无效且无法重新见证取样的,应当进行工程实体现场检测。
5、施工单位、建材生产企业等不得代替见证单位进行唯一性识别标识张贴或嵌入、录入试样信息等操作,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6、各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对本区(县)工程落实检测试样唯一性识别标识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进行查处。发现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在检测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可移交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撤销其证书,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领证书;情节严重的,终生不再受理其申领证书;并由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将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记录在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中。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一:
全市受到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名单
1、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上海华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4、上海沪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